(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治理情况。有权责令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建全、安全设施不完备违规单位进行整改、停业的决定。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对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制止、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负责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负责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承担工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六)负责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和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全区应急演练计划与实施方案。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烟花爆竹定点进货、销售许可。
(八)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持证上岗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煤炭行业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区属煤矿行业管理;负责区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区属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严格审批煤矿的采掘计划、采区设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作业规程,严防煤矿越界和无计划开采;监督检查各煤矿采、掘、机、运、通五大生产系统的运行情况,重点抓好各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指导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调查处理煤矿各类事故,督促煤矿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各煤矿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生产技术研讨会和采区设计审查会。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