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流通领域的药品(含中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订本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安全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年度监管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辖区各类内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负责辖区内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打击传销工作。
(四)负责辖区商标、广告和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负责着名商标推荐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
(五)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接受产品、商品、食品、餐饮和服务等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和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辖区质量综合管理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综合管理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任务;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管理辖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
(八)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辖区权限内流通领域药品、医疗器材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权限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相应的宣传应急管理与处理职责。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